犯罪社会学习论
犯罪社会学习论(sociallearningtheoryofof-fense)20世纪60年代创立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主要代表人物为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认为人并非生来具有侵犯性,侵犯反应是习得的:生物因素在主体学习过程中会影响主体的能力、特点和速度以及学习发生的广度:人通过观察来学习行为,即观察榜样、记忆榜样及复制榜样行为。 观察学习大多在三种社会联系中进行:(1)家庭影响。如父母的相互攻击,以及父母惩罚家人、儿女的行为。(2)副文化群的影响。一些特有的副文化群保存着许多攻击性习俗,充满攻击行为的示范,攻击行为受到高度评价。在这种社会环境中,攻击行为的发生率最高。(3)符号示范。图像或语言的描述、实际生活中的事例在观察学习中具有同等效果,包括电视等传播媒介所提供的范例。暴力性电视节目会造成人际间短期的攻击行为的增加。班杜拉的观点改变了视攻击性为人的心理本能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