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饱和法则
犯罪饱和法则(lawofcriminalsaturation)关于犯罪现象的规律。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在所著《犯罪社会学》(CriminalSociology)(1844)中提出。其基本观点:在具有特定量的引起犯罪的个人、物理和社会因素的社会,必然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犯罪并非由个人的自由意志决定,而由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及其他外部因素共同决定。 只要社会上存在一定量的这些因素,则必然引起一定量的犯罪。菲利引证美国的犯罪统计数据加以说明:1850年,美国1647名居民中有1人被判罪,1860年,该比例上升至1342:1,1870年、1880年和1890年,该比例先后上升至1171:1、855:1和7571.19世纪欧洲-些国家的犯罪率亦有类似增长状况。菲利就此解释说,人口的增长构成犯罪增长的自然和遗传原因,这些因素在数量上的变化即引起犯罪率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