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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自我意识

罪犯自我意识(self-consciousnessofconvict)罪犯对自己的身心状况以及与周围现实社会关系的意识。由罪犯原有的自我意识、服刑者的罪犯角色意识和经过改造形成的新的自我意识构成。其结构包括:(1)自我认识。包括罪犯对自己身心状况的感知、观察、分析与评价,对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原因的认识,对自己扮演的社会角色(罪犯角色)所处的法律地位、行为规范的认识与态度。(2)自我情感体验。指罪犯伴随自我认识而产生的自尊、自信、自卑、自我悔恨的情感体验,对由于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家庭、被害人带来危害而产生的罪责感、羞耻感、内疚感、赎罪感。(3)自我意志。即按照罪犯的角色要求,进行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监督的水平。一般随教育改造的深人,由“主观的自我”不断向“客观的自我”转化,即对自己的认识、评价逐渐由片面、歪曲向全面、正确的方向发展:通过不断的自我反省、自我情感体验,由盲目自卑、自暴自弃逐渐向自信、自强转化,由缺乏罪责感逐渐转变为产生负罪感、赎罪感、羞耻感和自我谴责的情感体验。随着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监督水平的逐渐提高,罪犯由与改造环境的不适应、矛盾、冲突到逐渐适应。罪犯自我意识的发展主要受监狱改造环境的积极影响以及管教干警的教育与评价、亲友与社会人士的帮教、罪犯之间的积极交往和宏观社会环境的积极影响等,是罪犯通过对自我信息的选择与分析,将外界环境的积极影响加以内化的结果。对罪犯自身的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对罪犯在改造过程中吸取外界健康信息,达到改造目标的自我激励与监督,以及遇到挫折时的自我心理调节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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