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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心理学

证言心理学(psychologyoftestimony)亦称“证人证言心理学”。司法心理学分支学科。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分析研究证人证言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以及各种证人证言的特点,为判断证言可靠性提供心理科学依据。 主要研究内容:证言形成的心理过程,证人的作证动机,影响证言可靠性的各种因素,不同证人证言和各类证言的特点,证言可靠性的心理学判断等。其研究对查清案件事实,对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以及使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均有重要意义。其研究分新、旧两个阶段:(1)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为旧证曹心理学阶段。以法国比内的《被暗示性》(1900)和德国斯特恩的《证言心理学论文集》(1902)为代表。侧重研究证言不可信的理由,认为有以下几条:观察过程中多有错误:从观察到向法庭陈述期间,记忆形象多有变形,询问时问答失当,易歪曲真情。故有人主张审判中不应利用证言。这一主张成为当时心理学界和法学界的主流,对审判实务有极大影响。德国心理学家闵斯特伯格在所著《在证人席上:心理学与犯罪文集》中以大量实验材料论述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主张允许心理学家测试证人和检验证言,认为心理学已获得足以帮助分辨可靠证据和不可靠证据的知识。(2)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为新证言心理学阶段。侧重揭示证言可信的理由。德国心理学教授温德伊奇在所著《证言心理》等书中系统批评证言不可信的观点,建立新的理论,提出证言可靠性判断标准(1957),后由瑞典心理学教授特兰克尔进一步发展,并应用于成年人的杀人、放火、伪证等多种刑事案件,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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