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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燮

叶燮(1627一1703)明清之际文学家、文学理论家。 字星期,号已畦。吴江(今属江苏)人。晚年寓居横山,学者称横山先生。康熙进士。曾任宝应知县。后因伉直忤上,被参落职。自此专心著述,教授生徒,直至病卒。以诗论见称。所作《原诗》论及诗歌创作问题,蕴含丰富的文艺心理思想。认为诗歌创作有三个客观条件或三方面的客观基础,即“理、事、情”。“理”指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事”即事物按照自身规律而呈现出的具体现象;“情”为事物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情趣。任何文艺创作都要反映这三方面。《原诗·内篇》云:“诗之至处,妙在含蓄无垠,思致微妙,其寄托在可言不可言之间,其指归在可解不可解之会,言在此而意在彼,泯端倪而离形象,绝议论而穷思维,引人于冥漠恍惚之境,所以为至也。”明确地把形象与思维联系在一起,强调诗歌创作应不采用逻辑思维而运用形象思维;还描述了形象思维的一系列特征,即形象性(“泯端倪而离形象”)、含蓄性(“妙在含蓄无垠”)、模糊性(“引人于冥漠恍惚之境”)、联想性(“言在此而意在彼”)等。认为通过这种形象思维,就能反映客观的“理、事、情”:“要之,作诗者实写理、事、情,可以言言,可以解解,即为俗儒之作。惟不可名言之理,不可施见之事,不可径达之情,则幽渺以为理,想象以为事,惝恍以为情,方为理至、事至、情至之语。”(《原诗·内篇》)文艺创作所表现的“理”不是“可名言之理”,而是“幽渺以为理”,须通过形象才能加以表现;其所反映的“事”不是“可施见之事”,而是“想象以为事”,须通过想象来反映;其所表达的“情”不是“可径达之情”,而是“惝恍以为情”,须借助形象思维间接地表达。认为文艺创作须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主观方面即创作主体的“才、胆、识、力”。 “曰才,曰胆,曰识,日力,此四言者,所以穷尽此心之神明。 凡形形色色,声音状貌,无不待于此而为之发宣昭著。此举在我者而言,而无一不如此心之出者也。以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合而为作者之文章。”(《原诗·内篇》)强调客观存在的“理事情”都必须由我的“才胆识力”“为之发宜昭著”,亦即只有主客观的统一,才能“为作者之文章”。而且在此种统一或结合中,“心之神明”(亦即“才胆识力”)是主要的:“无一不如此心以出之。”“才”指聪明才智,亦即作家在创作过程、写作技巧等方面表现出的艺术才能;“胆”指独立无畏,亦即作家在创作过程中敢于独立思考、标新立异的艺术创造精神;“识”指远见卓识,亦即作家对现实生活中的真假、善恶、美丑、是非等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力”指能量功力,亦即作家在创作过程中表现出的独树一帜、自成一家的活动能量与创造功力。认为这四个因素既相对独立、有所侧重,又彼此联系、相互补充:同时应当以“识”为先,以“识”为主。其艺术个性论是继刘勰之后的又一较系统的文艺心理思想。著述颇丰,有《已畦文集》、《已畦诗集》、《诗集残余》、《汪文摘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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