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动机犯罪
性动机犯罪(offensewithsexualmotive)在性动机作用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广义指一切为法律、道德风尚、习惯等社会规范所禁止、谴责和惩罚的性行为。狭义指刑法禁止并给予惩罚的性侵害行为。其产生原因:(1)不良的诱发因素。如,不良的性文化传播,性教育的落后等。(2)错误的性观念。如过分夸大性的意义;片面追求性欲的满足,把性爱降低为生理欲求的水平:在性问题上,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制,抱极端的利己主义态度,人格卑劣。(3)性欲的冲动性,易诱发对异性的突发性侵犯。(4)低级情趣和不良习惯。按照中国刑法,此类犯罪的主要类型有强奸妇女罪、奸淫幼女罪、轮奸妇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强奸未遂罪以及聚众淫乱罪等。此类犯罪的心理特点:(1)犯罪人对性的反社会认识。如精神空虚无聊,热衷于“性解放”思潮,习惯于用暴力、贼胁和其他非法手段满足自己的性需要,把自己的性欲求与社会秩序、他人的性权利对立。(2)不良的人格特征。如极端的利己主义倾向:推诿责任,自我辩解;情绪、情感易激惹,粗暴野蛮,侵害他人:消极的意志品质,抗诱惑性差,挑衅性、侵犯性强:具有腐朽的生活情调、兴趣。 (3)利用被害人心理。如利用女性的恐惧和软弱,利用女性追求享乐或有求于人的心理,以及女性的隐私和劣迹等。 (4)犯罪人追求及时行乐,满足性欲及强烈的好奇心、虚荣心。此类犯罪还包括以性动机作为间接犯罪目的而实施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为性动机犯罪作准备的财产犯罪,为实施性动机犯罪而进行的报复、仇杀等情感型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