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理
天理《礼记·乐记》:“穷天理而灭人欲。”历代思想家对天理的看法与态度主要有二:(1)是客观的自然法则(规律)。如庄子:“依乎天理”(《庄子·养生主》),“颗之以天理。”(《庄子·天下》《韩非子·大体》:“不逆天理。”历代持此种看法的思想家不少。清戴震认为:“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孟子字义疏证·理》)(2)是本然之性、主观精神或绝对理念。如《礼记·乐记》:“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郑玄注:“理,犹性也。”宋明一些思想家把天理说得更加神秘。南宋朱熹认为:“未有这事,先有这理。”(《朱子语类》卷九五)“天理只是仁义理智之总名。”(《朱子语类》卷十三)明王守仁则提出:“良知即是天理。”(《与马子莘书》)程朱理学或陆王心学都认为封建的社会制度和伦理道德乃天理的体现,是永恒不变的,只能恪守,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