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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

沈家本(1840一1913)清末法学家。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今吴兴)人。光绪年间进士。历任天津知府、保定知府、刑部左侍郎、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深谙中国古代法律,熟悉外国资产阶级法制,积极倡导以“中外通行”为指导方针改革中国法律制度。 光绪十八年(1892)出任修订法律大臣,为清末法制改革作出贡献。有关司法心理的观点有:(1)关于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及其预防。认为罪犯的犯罪心理、犯罪恶习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长期习染、“积渐而然”。消除犯罪心理、预防犯罪行为的根本是在“究其习之所由成”的基础上,找到能够“化其习”的良方。只惩罚犯罪行为而不“化其习”,是治标而不治本:既惩罚犯罪行为又“化其习”,是治标又治本。刑罚政令是治标之术,仁义教养是治本之术。据此批驳重刑论者。认为立法不善,会引诱人们产生错误的是非观念甚至犯罪心理。“八议”制度和“犯罪存留养亲”之法便如此。(2)关于刑罚心理。认为刑罚的最终目的不在于树立君主的威严,而是惩一劝百,为人们造福谋利。“开自新之路,乃法之最善者”(《历代刑法考·明律目笺三》)。重刑不仅不能使人们“启其愧心”,“知耻悔过”,还会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形成凶很暴戾、残忍专横的不良心理。指出断狱定刑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情,一定要有明确的律文规定,做到罪从法出,刑由律定。法律和刑罚要取得民众和社会的信赖和自觉服从。如“律无正条,而仍有刑,是不信于民也”。(《历代刑法考·明律目笺一》)(3)关于审判心理。主张严格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把握主观上的“有心”与“无心”,是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前提。他说:“夫小过与小罪有别,过者非本意也,非本意而偶有失是谓过失,其情可矜,固当赦也。罪者有心为非,其事虽小积而成大,此不当赦。…若不问事之为有心为无心,严则滥,宽则纵”(《历代刑法考·赦十一》)。(4)关于罪犯改造心理。反对罪犯“习染既深,洗涤非易,必谓监狱之内,可大收感化之功,恐言似动听而行难获效也”的说法。认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只袭外观,不求内蕴”:只盯视罪犯的犯罪行径,而不深究他们的内在心理。民众(包括罪犯)的心理品质,是完全可以改变的,他们不是像孔子说的那样“下愚不移”(《寄文存》卷六《监狱访间录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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