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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种犯罪论

人种犯罪论(racialtheoryofcrime)亦称“种族犯罪论”。以人种或种族差异解释犯罪现象的犯罪学理论。 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前期。基本观点:(1)人种对于隔代遗传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某些种族的人更可能实施犯罪行为(龙勃罗梭):(2)不同人种所实施的犯罪亦有所不同(胡顿),(3)种族或人种是犯罪人类学的重要因素,是犯罪现象产生的重要生理因素(乌尔芬)。该理论通常提及的犯罪人种有黑人、犹太人、印第安人等。荷兰犯罪学家邦格认为,由于环境的影响,黑人的生物学特征决定其犯罪现象的增长:荷兰犯罪学家边美伦认为,黑人犯罪是出于他们的肉欲与低智力水平,这种根源于人种和遗传的品质可用周围环境的影响来解释。德国学者亨蒂希等认为,因北美印第安人生活于两种文明的交界处,丧失自己的文化,但还未被白人的中产阶级社会所接纳,故较多地实施犯罪。人种犯罪问题较多地涉及政治问题,使犯罪学研究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受到限制。这一研究中往往混淆人种与国籍、阶级等方面的界线,影响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其观点亦受到犯罪学家的指责。且因带有种族偏见,夸大种族歧视,在犯罪学中被视为一种政治性强于学术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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