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juveniledelinquency)犯罪学理论按年龄阶段所作的一种犯罪分类。在中国,通常指少年和青年期(11岁一约25岁)实施的犯罪。主要特征:犯罪主体年龄偏小,且呈低龄化趋势,以暴力犯罪、性犯罪为主:犯罪方式多采用游戏型犯罪或团伙犯罪;犯罪具突发性,事前少预谋;少女犯罪有增多趋势;青少年犯接受改造后易出现反复。青少年犯罪人具有以下特征:(1)认知特征。大多认识能力低下,在学习、工作中表现迟钝、低能,但进行反社会行为时显得机敏、活跃;具有错误的是非观和道德观,思想与行为大多受强烈的个人欲望驱使。(2)情感特征。情绪极不稳定,喜怒无常,理智控制能力差,具有强烈的冲动性;与吃、喝、玩、性等低级需要相联系的情绪突出,构成行为活动的重要动力:缺乏正义感、道德感、理智感:注重同辈群体的利益和个人义气,喜欢结成群体。(3)意志特征。犯罪行为往往受简单的犯罪动机支配,多数情况下,行为预谋性不明显;意志薄弱,经不起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不善于根据社会需要调节和控制心理与行为:对反社会行为有强烈的固执的倾向,甘冒风险。(4)行为特征。以偷窃、打架斗殴和性犯罪为主;偶发性强,具有明显的情境性和冲动性:犯罪行为的结群性突出;行为手段残忍,不计后果。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多方面,大都与青少年的身心矛盾有关:(1)生理和心理发展不均衡的矛盾。青少年生理发育较快,精力充沛,活动范围日益扩大,性机能成熟,而心理发展水平较低,缺乏合理的调节和支配自身活动的能力。(2)心理活动本身的矛盾。青少年在认知与情感、认知与行为、情感与意志、独立意向与认知能力之间及自我意识内部均存在许多矛盾,使其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易为情感、情绪因素左右。 (3)外部环境和青少年心理发展水平的矛盾。青少年对纷繁的社会现象缺乏辨别能力,对不良诱因缺乏抵制能力,易受不良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