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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心理

辩护心理(psychologyindefense)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人及其辩护行为的心理学意义与有关的心理学问题。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倡攻击与防御,认为只有攻击而无防御,或只有防御而无攻击,不利于辨明案件真相和情节轻重,也不利于定性和处理。而从心理学角度,辩护之所以必要是出于被告人能力和情绪上的原因。多数被告人的法律知识不如公诉人,不知如何作无罪辩护,提出从轻或减免刑罚的理由,急需获得法律知识上的帮助,以弥补能力上的不足;在心理上,被告人因前途未卜,受消极情绪的干扰,很难在法庭上有条理地申述。而辩护人处于第三者地位,能够作合乎法律的理智的辩护,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求得合理的审判。诉讼活动中辩护人及其辩护行为的心理学问题包括:(1)辩护人的角色。辩护人处于防御一方,需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独立见解;其辩护行为原则上不受法庭审判人员和公诉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其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处于平等地位。(2)辩护行为。辩护行为的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实,寻求被告人无罪或减免刑罚的情节。有效辩护需了解、攻击一方的薄弱环节和审判官的认知方式,考虑合适的辩护角度与方法,并选择适当时机,以说服和影响审判人员。(3)辩护人的交往。包括与公诉人、审判人员、被告人、证人的交往。辩护人与公诉人在审判过程中处于攻与防的对立地位。应以弄清案件为目的,互相尊重,防止超越案件而意气用事。在与审判人员的交往过程中,辩护人应尊重审判长的法庭指挥,保证辩护发言对审判人员认知施加影响的有效性。在与被告人的交往过程中,辩护人应在准确掌握案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防止其作虚伪陈述。在与证人的交往过程中,应事先了解证人的社会背景与证言的可靠性,在法庭上进行询问时,应讲究分寸,不宜使用暗示性语言或易引起误解的方式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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