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威慑
普遍威慑(generaldeterrence)刑罚对潜在犯罪人的一般效应。有立法威慑功能和司法威慑功能之分。前者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犯罪及罪犯应受的各种刑罚,使潜在犯罪人普遍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后者指行刑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使潜在犯罪人从中得到做戒。二者不可分割。立法威慑使潜在犯罪人完整地明确刑罚惩罚的种类和内容,加强普遍威慑的整体效果;司法威慑是对潜在犯罪人的现实威慑,目的是使之抛弃侥幸心理,具体感受到普遍威慑的现实效果。该效应是客观存在、不容否定的,但其并非万能,而是因人、因罪、因时和因地而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