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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Marxistviewoncrime)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依据和指导阑述犯罪的学说。马克思、恩格斯的犯罪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根本和主要内容,但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不局限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的论述。其主要内容: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不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犯罪亦非随心所欲地产生,不是由所谓自由意志和权力等决定,而产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犯罪是社会整体的产物,是社会结构的各部分,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矛盾和冲突的结果。犯罪的消亡与其产生一样,其根本原因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犯罪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与阶级斗争有密切联系,但犯罪与阶级斗争又有区别。犯罪行为反映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人要受到社会环境、生活条件的制约,社会不仅应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且要消除产生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根源。犯罪是违反人性的,解决犯罪问题就必须改变社会违反人性的生活条件。在未来社会,再也不会有任何原来意义即阶级性涵义上的犯罪。这些观点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剖析和认识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的理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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