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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特

李斯特(FranzvonLiszt,1851一1919)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先后在吉森(1879)、马尔堡(1882)、哈勒(1889)和柏林(1889)等地大学任教授,并在马尔堡、哈勒和柏林等地开办刑法研究所。1881年创办《刑法学杂志》。1889年与比利时刑法学家A,D.普斯和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尔共同发起组织国际刑法学会。从实证主义和决定论的哲学基础出发,提出犯罪二元论。认为犯罪由个人和社会两方面因素决定,社会因素更重要。在犯罪学方面,重视刑事政策,提出刑法与刑事政策相结合的“综合刑法学”。将犯罪人分为能改善、不能改善和状态犯三类。主张将预防犯罪与社会政策相结合,提出“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在刑罚方面,提倡“教育刑论”(或“目标刑论”),认为刑罚只是手段,其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和防止具有危险性的人实施犯罪。强调行为人主义,在批评刑事古典学派仅以犯罪行为本身作为惩罚对象的理论时,提出“应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的命题。为使刑罚真正达到教育罪犯、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提出刑罚个别化原则,即根据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罚方法。主张相对不定期刑、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缓刑、假释、罚金、累进处遇、强制劳动、保安处分及其他所谓“刑外刑”的扩大适用。认为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好的刑事政策和行刑政策比最好的刑罚有效。 其理论,尤其是教育刑论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影响后世刑罚理论、犯罪学理论。著有《德国刑法教科书》(1881)、《刑法的目的观念》(1882)、《从比较法律说明现代刑法的刑事法制》(1894一1899)、《国际公法的系统说明》(1898)、《德国和外国刑法的比较情况》(1906一190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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