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特
霍尔特(EdwinBissellHolt,1873-1946)美国新实在论者,早期行为主义者。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温切斯特。1901年在詹姆斯指导下于哈佛大学获心理学博士学位。后任教于哈佛大学。是哈佛大学詹姆斯教席的继任人。托尔曼和G.W.奥尔波特的老师。1917-1926年专事著述。1926一1936年任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支持新实在论者“反叛”唯心主义和“回复”朴素实在论,强调人能直接认识“客观”的对象,即脱离具体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共相和“感觉材料”的观点。提出“中立一元论”,认为非心非物的“中立的实体”构成世界的一切,即“中立的实体”的一种结构构成意识,另一种东西构成物质,但又承认“中立的实体”就是感觉材料,陷人马赫的主观唯心主义。在心理学上,坚持心理学应研究行为,主张中枢神经系统只有传递功能而无任何加工作用的外周论。其主要观点不同于华生:(1)承认意识和心理意义的存在,亦即人对某一事件的反应即人对事件意义的理解,但把意识及其意义包括在行为中,认为行为即认识和意义,只有通过行为才能理解意识及意义。 (2)反对把行为归结为“刺激~反应”,认为行为是“特殊的反应关系”,是整体性的动作,相当于托尔曼的整体行为(或大件行为)。(3)主张行为是有目的的。认为人的行为模式是习得的和有目的行为的统一体。行为动机既来自外部刺激,又有内部驱力,如机、渴等。其将内驱力作为学习动机之一的观点影响赫尔和托尔曼。其心理学理论被心理学史家伦丁认为与麦独孤的目的心理学、阿德勒的目的论和托尔曼的目的行为主义相联系。著有《动物的内驱力与学习过程》(1913)、《意识的概念》(1914)、《弗洛伊德学派的欲望及其在伦理学中的地位》(191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