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jointintention)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成员对共同实施的犯罪将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根据产生的时间特征,可分为:(1)事先无通谋,临时纠合在一起,相互沟通后产生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导致突发型、偶发型或机会型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是,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分工、目标等缺少选择性,随意性强。多见于青少年共同故意犯罪。(2)事先通谋,经一定时间的共同策划而产生的共同的犯罪故意。由此导致的犯罪的特点是,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分工、目标等都经过一定时间的预谋与策划。多见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等。共同故意产生的心理基础主要有:(1)心理的趋同性。犯罪人在社会意识倾向和需要等方面具有共同性。(2)心理的相容性。犯罪人在社会认知、情感体验、意向等方面相互认同、心理相容。(3)能力的互补性。犯罪人为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在犯罪智能、犯罪技巧、犯罪经验等方面具有互补性,有助于进行犯罪活动的分工与合作,共同完成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