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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测

犯罪预测(predictionofcriminality)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可能发生的社会犯罪现象和个体犯罪行为所作的预先测定与推断。与“被害预测”相对。根据预测的对象和范围,分为两类:(1)犯罪社会预测,亦称“犯罪宏观预测”、“犯罪整体预测”。由犯罪社会学家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范围和未来一定时期内犯罪现象的总体变化状况(如犯罪率、犯罪类型、犯罪成员构成的变化,大案、要案的发展趋势等)进行预测。按时间,又可分为长期预测(约10年)、中期预测(约5年)和短期预测(1年~3年)。其目的是为制定刑事政策和开展犯罪社会预防提供依据。预测方法以建立数学模型,将预测因素输人电子计算机进行运算,得出预测结论为主。还有利用专家集体经验进行预测的专家评估法,根据资料作出推理判断的历史类比法、趋势外推法等。(2)犯罪个体预测,亦称“犯罪心理预测”、“犯罪微观预测”。由犯罪临床专家或犯罪心理学家运用心理科学和精神医学的理论与方法,判断个体的犯罪倾向及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具体又可分为对问题儿童和顽劣少年是否会变成少年犯罪人的早期违法行为预测,以及对曾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者所作的再犯预测。其目的在于具体落实治理犯罪的措施,对犯罪高发人群实行预防,以阻遏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主要运用犯罪预测表对个体进行测量。科学的犯罪预测始于1928年美国E.W.伯吉斯对假释者所作的预后研究。1950年,格卢克夫妇创立少年早期违法行为预测的理论和方法。此后,德国的希德,美国的奥林、D.格拉泽,英国的曼海姆、威尔金斯等相继进行犯罪预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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