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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遗传决定论

犯罪遗传决定论(hereditarydeterminismofcrime)研究犯罪原因的理论。与“犯罪环境决定论”相对。属犯罪生物学派。认为遗传素质是产生犯罪的决定因素。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提出“人之性恶”的观点,即认为犯罪心理来自遗传。19世纪,一些英国医生开始系统研究犯罪的遗传性,出版专著。1876年,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龙勃罗梭出版《犯罪人论》,提出“生来犯罪人”观点,认为犯罪人是隔代遗传(atavistic)的结果。其后的研究或研究犯罪的家族遗传性,如达格代尔(1910)、戈达德(1914)的研究,或认为犯罪是遗传负因的结果,主要有血亲中的精神病、病态人格、智能低下、饮酒成瘾、自杀等,还有通过对孪生子、养子等的犯罪一致性的调查来证实犯罪是否由遗传决定。但这类调查均难以将遗传和环境的作用截然区分开来,亦难以确定究竟是遗传还是环境决定犯罪,抑或是二者共同作用造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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