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性
犯罪性(criminality)从事犯罪行为的个体的行为倾向。其与犯罪的概念由美国犯罪学家T.赫希和戈特弗里德森加以区分。他们认为,犯罪是一种行为或事件,是为追求个人利益而进行的暴力或欺骗行为,其实质是为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法律与道德。犯罪性的特点:(1)是一种个人倾向,有心理和生理成分。(2)其核心是自我控制力差。主要表现:追求欲望的直接满足,易对环境中的有形刺激作出反应:用容易的或简单的方式追求欲望的满足,缺乏勤勉、顽强或在行动过程中的坚持精神:追求刺激、紧张或冒险;不考虑长远利益,对正当职业、婚姻、家庭或朋友不予重视;不学习正当的技能,亦未养成计划性;自我中心,很少考虑他人的痛苦或需要;挫折耐受性差,缺乏用语言解决冲突的能力,往往用暴力解决冲突。(3)是犯罪的原因或基础,犯罪是犯罪性的表现。中国的犯罪学研究较少使用这一概念,而普遍使用与之含义相近的“反社会性”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