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研究权益
儿童研究权益(children'sresearchrights)在对儿童进行心理与教育等研究中儿童拥有并必须受到保护的权益。在不同国家和文化中,其内容有所不同。如美国儿童发展研究协会1990年颁布的条例,主要包括:(1)避免伤害。在研究中,儿童有权在身心上受到保护。若对研究是否造成有害影响有疑问,研究者应该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若可能造成伤害,研究者应该改用其他手段获得预想的资料,或放弃该研究。(2)告知同意。参加研究的儿童以及和他们有关的人员,都有权要求以适合他们理解水平的语言向他们解释可能影响他们参加该研究意愿的所有事项。对儿童的研究,应该以书面形式得到父母、监护人和能够代表他们的人(如学校老师)的同意。儿童和对他们负责的成人有权在研究的任何时候退出研究。(3)隐私权。在研究中,儿童有权隐藏他们的个人情况,在研究中书写报告和进行非正式讨论时,他们也有这一权利。(4)知道结果。儿童有权要求研究人员以适合他们理解水平的语言告诉他们研究结果。(5)有益处理。当研究中对被试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并能够认定某种处理方式对儿童有益时,控制组儿童有权在条件许可时要求对他们也采取有益处理。在美国的大学、研究机关及中小学校,一般都设有一一个研究伦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研究者提出的研究方案,以保证儿童研究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