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性犯罪原因论
多元性犯罪原因论(pluralisticetiologyofcrime)犯罪原因理论。认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并非源于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西方犯罪学产生初期,即有学者持犯罪原因多元论。如德国刑法学家、犯罪社会学派创始人之一李斯特持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原因由行为者本身的先天素质和后天社会环境影响、外界刺激引起,并更强调社会因素。意大利犯罪学家、犯罪社会学派创始人之一菲利认为,犯罪是体质(包括生理、心理因素)、社会和地理环境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以社会因素的影响最大。关于犯罪原因的具体内容,不同的研究者观点各异。C.L.伯特列举170种以上的因素,归纳为15项。美国格卢克夫妇研究发现,少年犯罪的显著特征有五:(1)在生理上,多为中胚叶型体质,即肌肉发达、体格健壮、行动敏捷,相当于斗士型,(2)在气质上,表现为具冲动性、攻击性和破坏性,无法处理过多的精力;(3)在精神和态度上,突出表现为固执己见,有敌对性、反对性、怨恨性及疑惑性,且顽固易怒、好冒险、不顺从权威:(4)在心理上,试图直截了当地解决问题,缺乏计划,情绪不稳定,受暗示性和自我中心性显著,易自卑:(5)在社会文化方面,多在父母不适当的管教下成长,家庭道德水平低,无文化氛围。格卢克夫妇认为,上述各种因素并非形成犯罪的绝对原因,犯罪行为的原因是个体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复合体。美国犯罪学家杰弗利在批评行为主义忽略脑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和社会学派片面强调犯罪行为受环境决定的缺陷后提出,犯罪行为主要是遗传(生物因素)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用公式表示为B=C×E。C代表遗传(生物因素),E代表环境因素,B代表行为。主张运用与犯罪问题相关的学科进行综合研究。如与生物因素相关的遗传学、脑生物学、生物化学、心理药物学、心理生物学等,与环境因素相关的学习心理学、环境心理学、社会精神医学、都市设计、工程学、建筑学、社会学、刑法、社会生物学、人性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