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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儿童普及教育法案

残障儿童普及教育法案(EducationforAllHandicappedChildrenAct)即“美国《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案》”。美国第94届国会通过的第142项联邦法令(1975年),简称“PL94-142公法”。法案规定残障类别为聋、重听、视觉障碍、盲聋、智力落后、多重障碍、肢体残疾、其他身体病弱、重度情感障碍、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法案规定应对这11种残疾类别的3岁~21岁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免费教育;妥善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学习;建立和实施个别化教育方案;残疾儿童的鉴定不应受歧视,其诊断必须遵从适当的程序和保证父母参与的权利。并对特教的管理及经费分配与使用均有明确规定。该法令不仅对美国特殊教育产生巨大影响,也为世界各国教育界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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