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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强化理论

不同强化理论(differentialassociation-reinforce-menttheory)美国社会学家R.L.伯吉斯和艾克斯在修正E.H.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后提出的一种犯罪理论。 1966年,他们在《社会问题》杂志上发表论文《犯罪行为的不同交往一强化理论》,将E.H.萨瑟兰理论的9个要点归纳为7点:(1)犯罪行为是根据操作条件反射原理习得的。 (2)犯罪行为是在强化的或辨别性的非社会状态中习得的。 在这种状态下,通过社会相互作用,个体将他人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强化或辨别。(3)对行为观察者而言,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含有强化源的集团中。(4)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学习专门技术、态度和回避过程。犯罪行为的学习是有效的和可以得到的强化物与现存强化结果的函数。 (5)习得的犯罪行为及其发生频率是有效的、可得到的强化物与运用这些强化物的规则、规范的函数。(6)犯罪行为是对其具有辨别性标准规范的函数。当犯罪行为受到比非犯罪行为更高的强化时,即产生犯罪行为的学习。(7)犯罪行为的强度是该行为的强化量、强化频率和强化概率的函数。 他们试图探索三个问题:(1)个体变成违法者或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2)维持这种犯罪行为的因素;(3)维持犯罪行为的方式、强度和频率的因素。该理论是对E.H.萨瑟兰理论的补充,且具有可以操作验证的特点,但其对行为理论的运用较机械、晦涩,影响力不如E.H.萨瑟兰的不同交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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