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证言心理
被害人证言心理(mindoftestimonyofvictim)被害人就自己受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陈述时的心理表现。 被害人属特殊证人,因身受侵害,了解案情,关心被告人是否被科以刑罚,故在法庭上提供证言,除较客观公正外,还可能出现下列倾向:(1)夸大。为使被告人受到较重的刑罚,或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更多赔偿,有意识地作夸大陈述,或出于切肤之痛的深刻体验而不自觉地作夸大陈述。 (2)说谎。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作假证。(3)否认。出于各种原因,如维护自身名誉,害怕报复等,拒绝作证,否认被害,甚至根本否认犯罪事实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