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补偿理论
被害人补偿理论(theoryofvictimcompensation)提倡罪犯或国家应对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损失和危害进行返还、恢复原状或补偿的理论。1956年,以色列法学家门德尔松最早提出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主张,后为现代社会普遍采用。被害人学认为,基于以下三个理由,应予被害人以补偿:(1)国家责任说。认为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免受犯罪侵害,如未能尽到这一责任,致犯罪与被害发生,则国家应通过赔偿,追履这一责任。(2)命运说。 认为犯罪是每个社会均无法避免的祸害,被害人其实是在为整个社会承担被害结果,国家作为社会成员的共同体,有责任分担不幸者的损失。(3)社会福利说。认为社会是无数个体成员的共同体,彼此有休戚与共的连带责任,社会有责任改善其成员的生存条件,当其成员被害时,应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