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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非正式群体

罪犯非正式群体(informalgroupofconvict)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需要、利益、感情、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共同体。在罪犯正式集体之外,未得到监狱当局认可的群体组织。主要有趣味型、同乡型、利益型、互慰型、年龄型、观念型和团伙型七种。其特征:(1)自发性,即并非某个罪犯刻意组织,而是自发形成的。(2)活动受控性,其活动受到监规纪律和监狱时空范围的限制。(3)性别单一性,因监狱实行分押分管,非正式群体成员不可能男女混杂。(4)目标整合性,即非正式群体成员虽有各自利益、需要、目标,但在群体内必须求得一致。(5)交往直接性,其成员只能是在其所属的范围内有直接交往关系的成员,不可能依靠间接交往形成。 (6)结构松散性,一般无严密的组织结构,时聚时散。有良性、中性、恶性之分,即不同非正式群体对改造工作和罪犯群体有可能产生促进作用或不良影响,或影响不明显。其对罪犯改造的影响有正向和负向效应之别。良性和中性罪犯非正式群体的正向效应:(1)为罪犯提供一部分相互间非正式的人际交往和心理接触机会,弥补罪犯集体目标任务单一,缺少人际交流,难以满足多种兴趣与需求等缺陷和不足:(2)当与正式群体的目标一致或接近时,对增强罪犯正式群体的凝聚力,实现改造目标可起辅助作用;(3)在促进落后罪犯转变方面有一定效用。负向效应主要是有可能造成与正式群体间的冲突,包括群体规范冲突、群体观念冲突、群体利益或目标冲突、群体领导冲突等,造成对监狱改造秩序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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