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freeevaluation(oIevidencethroughin-nerconviction)判断证据的原则。法官、陪审员根据对证据的调查,凭感觉、推理产生的某证明对象已得到证明的心理,对证据的证明力和取舍自由地加以判断。179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首次对此作完整表述。此后随着欧洲各国相继作出规定而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日本亦规定这一原则。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以该原则代替证据法定原则,以探求实质真实而非形式真实,是一重大革新,但其准则较难遵循,且易导致主观臆断。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既有证据法定制度色彩,又允许依自由心证判断证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未予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