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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

周公西周初期政治家,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姓姬,名旦。周武王之弟。因采邑在周(今陕西岐山县),故称。辅助周武王灭商。武王死后,成王年幼,由他摄政。相传曾“制礼作乐”,制定和完善宗法、分封等各项制度,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力等一系列司法心理问题进行过初步考察。认为“我民罔尤违,惟人”(《尚书·君爽》),民众之所以产生怨恨情绪而犯上作乱,一切都在人为。提出“明德慎罚”、刚柔并济的策略。重视犯罪动机和认罪态度,主张对罪犯要作心理分析,区别对待。 他说:“人有小罪,非告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皆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对刑罚一定要严明慎重:一个人犯小罪,若是故意犯罪,又坚持不改,则即使所犯罪过很小,也不可不杀:一个人犯大罪,但确系过失,又不坚持错误,就应按法律明确罪责,可不杀。重视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力,指出:“乱罚无罪,杀无辜,怨有同,是丛于厥身。”(《尚书·无逸》)认为滥刑必积怨于民,违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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