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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心理思想

中国古代司法心理思想中国古代通过司法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关于司法心理事实、结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 中国古代探讨较多的主要是刑罚心理、审判心理与犯罪心理。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1)中国最古老的几种典籍都论及司法心理问题。如《周易》的“讼卦”即阐述了处理争讼的原则,主张应避免争讼激化。《尚书》十分重视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刑戮罪犯,而重在“用劝”,即鼓励人们走向正道。从这点出发,它提出了“明德慎罚”与“神灵天罚”的司法原则。《周礼》也有“敏鬼神,畏法令”的主张。《尚书》和《周礼》还都记载了“五听”的审判方法,即辞听(观其出言)、色听(观其颜色)、气听(观其气息)、耳听(观其听聆)、目听(观其眸子)。都强调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主张对故意犯罪者,罪虽轻,要从重处罚:反之,对过失犯罪者,罪虽重,却要从轻处罚。《尚书》、《周易》、《周礼》等都认识到,人民在衣食无着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因而主张统治者要体恤人民痛苦,以德治天下。(2)先秦时期。出现中国古代的第一次百家争鸣高潮,儒墨道法各派都对刑法心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儒家重礼,法家重刑。孔子与孟子从“人治”的政治主张出发,十分重视统治者的道德修养。认为政刑的作用与社会心理影响远不如德礼,因而倡导以德服人、以德治国。荀子则持礼法并重的观点。商鞅与韩非从“法治”的政治主张出发,主张严刑峻罚,并提出为了加强刑罚的社会心理效应,法应统一、应公开明了、应取信于民;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不阿贵”、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墨家讨论了有效刑罚的某些准则,认为赏罚要及时、要准确、要上下同义、要不偏不党。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倡导返本归真,反对礼德刑法。在犯罪心理方面,各家都注重从人性的角度探求产生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原因。如孟子道性善,把犯罪归因于本性的丧失;荀子道性恶,认为犯罪是由于本性存而未化。法家强调人们犯罪的内在原因在于趋利避害、追名逐利的本性。道家认为各种犯罪心理是在人们“失性”以后出现的。各家几乎都重视社会经济、后天习俗对犯罪心理形成的重大作用,强调运用综合控制的方法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如,既重视礼义教化对人们的内在控制,也重视法律刑罪对人们的外在控制:既重视从经济上用“恒产”、“去贫”进行防治,也重视从政治上实行德治而进行防治:既重视采取种种措施对人们进行直接的预防,也重视通过统治者的表率作用予以间接的防治。(3)汉魏六朝时期。在刑罚心理方面,汉初黄老学派以秦代推行严刑峻法为前车之鉴,主张约法省禁,行善消怨。《淮南子》认为,节欲养性离不开法令刑罚的强制作用:“立政不能废法而治”(《氾论训》),“无法不可为治”(《泰族训》),“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氾论训》)。贾谊指出:“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治安策》)王充认为“法明,民不敢犯”(《论衡·非韩》)。诸葛亮强调制定刑法,不管宽严轻重,只要符合时势民心,都能收到良好的社会心理效果。认为“决狱行刑,患其不明”(《便宜十六策·察疑》),要求“刑罚明”:以公执法,私不乱刑:刑贵责上,罚不畏势。玄学家阮籍提出:“刑教一体,礼乐外内”(《乐论》)。 西晋傅玄认为,“罚者,政之大威”,并与“赏者,政之大德”相对应(《傅子·校工》)。刘颂是一位重刑论者,认为刑罚“不重则无以威众人而卫上”(《晋书·刑法志》):只有从重处以刑罚,才能“以刑止刑”,法禁奸恶。汉初在黄老学派思想影响下,提出要体恤老弱鳏寡年幼孕妇犯罪者,废除肉刑和收孥相坐法(即株连)。董仲舒提出的“原心论罪”影响颇大。 《盐铁论》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罚。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西晋张斐对殷周的“五听”审判方法有所发展,并对各种犯罪的心理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做了细致的描述。他提出区分不同犯罪的主观心理与论罪“本其心”的观点,强调在审判过程中要把握“刑”、“理”、“情”的关系。关于犯罪心理,董仲舒与王充均持性三品论,认为下人生来性恶,必然犯罪:中人可善可恶,可能犯罪。王充还发挥管仲“仓康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揭示了缺衣少食、生活贫困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并提出“学校勉其前,法禁防其后”的防治犯罪主张。玄学家继承老子的“愚民政策”思想,认为“民多智慧,则巧伪生;巧伪生,则刑事起”(王弼《老子道德经注·下篇》)。(4)唐宋时期。关于刑罚心理,白居易认为,刑、礼、道三者不可偏废:“刑者,可以禁人之恶”;“礼者,可以防人之情”:“道者,可以率人之性”。(《策林三·刑礼道》)并提出刑罚禁令必须“待诚信而行”(《策林四·典章禁令》),要求赏罚得当,禁令划一,顺时设刑,理大罪、赦小过。二程与朱熹都认为刑罚与教化不可偏废,并强调刑罚是教化的基础,只有“刑罚立”,才能“教化行”(《周易程氏传·蒙》),从而主张严刑重罚。王安石的观点:一日“至治之世”,“备礼而致刑”(《答王深甫书》);二回以“至诚恳侧之心”致刑。意谓只有礼制健全的“至治之世”,才能严格地推行法治:只有罚从贵始、刑不避上,才能集中地体现“至诚恳恻之心”。在审判心理方面,宋代郑克《折狱龟鉴》继承“五听”之法,也很重视“察情”、“察色”与“察辞”,以把握罪犯的心理特点。它还对司法人员的心理品质提出了仁、智、勇三方面的要求。在犯罪心理方面,韩愈持性三品论,认为下者性恶,“畏威而寡罪”:中者“可导而上下”,可能犯罪;上者性善,“就学而愈明”,不会犯罪。 (《原性》)白居易指出,“财物不均、贫穷相并”,“衣食不足、冻馁并至”是导致某些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宋代从张载起倡性二元论,认为气质之性有善有恶,可能犯罪:而天地之性侧是至善的,所以为了杜绝犯罪,必须变化气质之性,复归天地之性。二程、朱熹更具体指出人欲(即私欲)是犯罪的根源,从而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王安石继承、发挥孔子的“性近习远”说,肯定人性与犯罪没有必然的联系。(5)明清时期。元代张养浩著《三事忠告》,蕴含较丰富的司法心理思想。关于刑罚心理,张养浩提出:一日“公道”。认为刑罚必须实事求是,公道合理。二日“存恕”。认为平民百姓一般是由于生活所迫走上犯罪道路的,执刑者必须对他们抱哀怜同情之心。三日“威严”。指对于执法者的刑罚必须“威严”,因为他们是知法犯法。王夫之提出宽刑轻罚的主张,不同意古代流行的“宽猛相济”说。认为要使刑罚取得良好的心理效应,必须刑法宽仁简明、任人任法并重。在审判心理方面,张养浩提出:一是“察情”。即考察诉讼双方的情绪状态,把握其情绪反应。二是“勿听谗”。即要心平气和,置争讼者的谗言诽语于事外,只考核其实际情况而加以审理。三是“狱诘其初”。即要特别重视初审时所得到的信息。四是“亲族之讼宜缓”。即审理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内部的争讼,应该徐缓而不急迫、宽松而不严厉。五是“别强弱”。即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强欺弱、富侵贫、多凌少的事实。王夫之对古代的“原情定罪”有所阑发,认为在审讯断狱时,应当“尽理”而“原情”,注重分析人们不同的犯罪动机。关于犯罪心理,张养浩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其所以会犯罪,是由于“失于教养,冻馁之极”。据此而提出的预防犯罪的对策是“勤本(农业生产)以致富。勤斯富,富斯生礼义:礼义生,虽驱之使窃,亦必不肯为之矣”。王夫之已自觉或不自觉地觉察到:早期经验对人性的形成与发展、对于犯罪心理的产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强调“蒙以养正”,以免其“陷人于恶习”而难以“挽回于成人之后”,否则,“非洗髓伐毛必不能胜”(《读通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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