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辨认
证据辨认(evidenceidentification)案件侦查过程中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的再认。目的是作出同一性判断。进行辨认的证人通常已就目睹的犯罪嫌疑人或可疑物件作证,当犯罪嫌疑人或可疑物被发现后,须加以辨认证实,为侦查机关作出正确判断提供依据。包括对人物、尸体、语言、场所、车辆、凶器、赃物等人或物的辨认。证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作出准确辨认。错误辨认表现在两方面:不能认出识记过的人和物:误认。其产生原因:(1)对人或物之间的细微差别未分辨清楚:(2)识记后保持不巩固或记忆印迹变形:(3)当前的辨认对象和环境条件与先前差别较大:(4)证人辨认时存有恐惧惊慌、紧张不安情绪:(5)证人的无意识迁移,即把在别处看见的人和物误认为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有关的物件:(6)受定势偏见的影响,即证人在辨认嫌疑人或可疑物时,根据头脑中先人为主的印象加以认定,产生误认:(7)受询问暗示和生活暗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