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斐
张斐西晋法学家。《晋书·刑法志》作“张裴”。以注解晋律而著称。《晋书·刑法志》所录其注晋《泰始律》后向皇帝所上之“表”,史称《注律表》,包含对司法心理的精辟论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l)区分不同罪犯的主观心理。 定义和解释《泰始律》中的20个重要概念。这些定义和解释中,重视将犯罪者的主观心理作为区分各种不同性质犯罪的标准。如“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还认为现实中的犯罪情形多样复杂,法律的规定不可能一一俱全,司法人员当“慎其变,审其理”,认真分析犯罪者的主规心理,作出准确的定罪结论。 (2)强调运用审判心理。认为罪犯不同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决定其在受审过程中的内心变化,而这种内心变化必然引起外部表情的反应,如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务必通过罪犯的外部表情来体察他们的心理变化,究清其犯罪动机。著有《律解》、《杂律解》、《汉晋律序注》等,俱已佚失。现仅存《晋书·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