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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辨

义利之辨中国古代思想界争辨的基本问题之一。蕴含社会心理思想,与情欲心理思想有关。“义”,指人们的思想行为须符合一定的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利”,指人们所追求的物质利益与富贵功利。西周春秋时期,便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言义必及利”(《国语·周语上》)、“事利而已”(《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与“思义为愈”(《左传·昭公十年》)。从孔子起,在义利争辨中,就其主要倾向看,可以归纳为几种观点。(1)重义轻利。以孔子为代表。他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并强调以“义”来约束人追名逐利的行为:“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论语·宪问》)、“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 西汉蔗仲舒提出,“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但应当以“义”为重,“正其谊(义)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春秋繁露·对胶西王越大夫不得为仁》)。(2)重利轻义。以南宋功利主义者为代表。陈亮说:“禹无功,何以成六府?乾无利,何以具四德?”(《宋元学案·龙川学案》)叶适云:“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卷二十三)均主张以功利为标准来评价人的思想行为。(3)义利对立。以孟子为代表。《孟子·梁惠王》:“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认为不讲仁义,“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同上)。宋明两代之儒大多以为仁义与功利是互相排斥的。北宋程颐说:“不利财利之利,凡有利心,便不可。”(《二程遗书》卷十六)朱慕云:“凡事不可先有利心,才说着利,必害于义。”(《朱子语类》卷五十一)(4)义利并重。以荀子为代表,明确提出:“义与利者,人所两有也。”(《荀子·大略》)并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俘”(《荣辱》)。(5)去义与利。以老庄道家为代表。老子说,“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功弃利,盗贼无有”(《老子》十九章),认为义与利都是有害的,必须予以否定、抛弃。(6)义利统一。以李贽、颜元为代表。李贽说:“人欲正义,其利之也:若不谋利,不可正矣。”(《德业儒臣后论》)颜元则反董仲舒之意而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四书正误》卷一),认为有利才会有义,正义或明道也是为了谋利、计功。墨子指出“义可以利人”(《墨子·耕柱》),王安石肯定“理财乃所谓义”(《王文公文集·答曾立公书》)等,也从两个角度说明义利是统一的。正确处理义利关系仍然是社会心理学应当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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