厌恶疗法
厌恶疗法(aversiontherapy)行为治疗方法。用令人厌恶的刺激抑制或清除不良情绪反应及与之有关的适应不良行为。可视作交互抑制原则的特殊应用。与惩罚疗法不易截然区分。一般而言,前者依据的是经典条件作用原理,其刺激同不良行为同时出现或先于不良行为而出现:后者依据的是操作条件作用原则,其刺激于不良行为出现之后呈现。常用的厌恶刺激有催吐剂、能散发出令人不快气味的物质、电击、机械致痛装置等。这些厌恶性刺激可以由治疗者提供,也可由病人自己选择。基本做法是将厌恶刺激同引发不良行为的刺激物配对呈现,使患者对后者形成新的厌恶或回避反应。沃尔普1974年认为,为达到治疗目的,必须坚持下列准则:(1)厌恶刺激的强度一下子达到顶点,不能采用逐渐增强的方式:(2)厌恶刺激同引发不良行为的刺激同时出现,其奏效的时间必须同不良行为引发的时间相重合:(3)提供替代性情绪反应靶或目标,并强化对此目标的反应:(4)在寻找到病人不良行为的焦虑基础并对其进行治疗以后才加以实施。主要用于强迫行为、性变态、药瘾,酒精中毒以及像咬指甲、拔头发和吸烟之类的不良行为矫正。在伦理方面尚存争议。一些人认为治疗者无权在治疗中给患者疼痛或痛苦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