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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混合律

颜色混合律(lawofcolormixture)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光同时作用于视网膜的同一区城,或者不同颜色的颜料混合在一起引起颜色视觉变化的规律。其中加色混合和减色混合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过程。前者符合“加法原则”,是各混合光对视觉器官作用相加的过程。用三种原色光(红、绿、蓝)按一定比例混合可得到光谱上任何一种色光或白光。其混合遵循格拉斯曼提出的三条颜色混合定律。 (1)补色律,即任何一种颜色与它的互补色的适当比例相混合可以产生白色或灰色。(2)间色律,即任何两种非补色相混合产生一种新的混合色或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色。(3)代替律,即任何不同颜色的光混合产生的颜色相同的混合色,可相互替代,达到相同的视觉效果。如原来的混合模式为A色十B色一C色,若X色十Y色=B色,则混合可以替换为A色十(X色+Y色)=C色的模式,其视觉效果是相同的。后者符合“减法原则”,是各混合颜料分别吸收一些波长而反射另一些波长的光的过程。因而其混合所得的颜色是各混合颜料都吸收后反射出来的光波,即它是一个相减的过程。相减混合的三原色是黄、青、紫,这三原色正好是相加混合的三原色两两混合所得的混合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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