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自伤
蓄意自伤(deliberateself-harm)故意实施白我伤害的偏离行为。英国学者H.G.摩尔根1979年提出。包括克雷特曼1979年提出的“类自杀”(个体故意致自体外伤或服用非致死性的超剂量药物),以及凯瑟1965年提出的“故意自我中毒”。多出于冲动,一般不会产生危险后果。其动机可能模糊不清,甚至本人也不清楚。有1%一2%的行为人在自伤后10年内产生自杀,高出一般人口的自杀比率100倍。可反复发生,复发率在一年内的约为15%一20%。 其原因复杂,一般认为与竞争中过高期望的破灭、社会解体或动荡、社会变迁、经济生活贫困、文化与心理因素等有一定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