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矫正
行为矫正(behavioralmodification)亦称“行为疗法”、“行为改变”。心理治疗方法。根据条件作用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改变个体不良行为的治疗方法和技术。起源于美国行为主义者华生和斯金纳提出的行为主义原理。其中大多基于操作条件作用的原则,少部分来源于班杜拉提出的观察模仿学习和示范作用等社会学习原理。主要特点:(1)理论性。即以条件作用和社会学习等理论为依据来塑造或消除某些不良行为。(2)客观性。即像心理学实验那样慎重地操纵矫治策略(自变量),并客观地观察、记录和评估被矫正者行为改变的情况(因变量),通过分析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关系来推断所用方法的效果,调整矫正的方法策略。(3)系统性。即严格按特定的程序进行,每阶段都对行为水平及发展情况作系统的记录和分析。具体包括塑造法、消退法、厌恶疗法、内隐敏感法以及示范法等各种强化技术,在住院治疗条件下采用的权变管理和代币制等程序以及生物反馈技术。斯金纳认为,该治疗方法不仅可用来改变个体的不良行为,而且可作为管理整个社会的方法。 被用于某些极难处理的问题并取得极大成功,但基于伦理学原则也受到严厉批评。主要集中在治疗协议是在治疗者同第三者(如患者的亲属)之间订立的,而不是同来访者本人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行为操纵技术会使来访者处于不利地位,来访者不能决定或影响治疗的目标与过程:当治疗者对于达到某些特定的目标特别热心以致不顾一切时,便可能造成对来访者的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