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理情关系说
刑理情关系说西晋司法官员和学者张斐提出的解释法律、道德与犯罪动机之间关系的理论。他提出:“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肢),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布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貌在声色。奸真猛弱,候在视息。”(《晋书·刑法志》)张斐提出刑、理、情三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认为理是核心的、首要的,刑体现理,理是求情之机,审狱决断须服从理。他所强调的理即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随事取法,实行裁断,认为法吏只有探求到理,方可理直刑正。 这种观点是唯心主义的。张斐还主张,审案要重视犯罪人的心理变化,并揭示内心情感与外部言行的关系,认为从犯罪人的举止可探测到其心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