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犯罪原因论
心理学犯罪原因论(psychologicaletiologyofcrime)犯罪原因论的一种。认为犯罪心理源于人的心理本能。主要有:(1)侵犯性说。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人的侵犯性本能的突出发展。人的这种侵犯性本能源于动物野蛮的侵犯性,其在社会规范的约束下处于隐蔽状态,但在发怒或激烈争斗时会不自觉地流露,或因处于激情状态而失控,对他人实施攻击,产生犯罪行为。(2)利欲性说。 认为追求生存、富有和快乐是人的本能需求。美国的W.希利等认为,正常的欲求并不能导致犯罪,而当正常欲求受妨碍时,谋求不正当的补偿性满足的行为即成为犯罪行为。 这种愿望和欲求包括:生存的基本需求,占有财产的欲求,完成自我的满足和安全感等。(3)性冲动说。认为性冲动既是人的本能,也是产生犯罪心理的根源。精神分析学派主张性的能量(力比多)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原动力,也是犯罪与越轨行为的原动力。(4)权欲性说。认为人具有追求优越、支配他人的权力欲,当这种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形成自卑感。犯罪是人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