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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病态人格

心理病态人格(psychopathicpersonality)亦称“精神病态人格”、“病态人格”、“变态人格”。在无认知过程障碍或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出现的情绪反应、动机和行为活动的异常现象。德国克雷佩林1913年首先使用该术语。 其含义相当于人格障碍。是一种人格发展的内在不协调,使个体的人际关系不和谐,社会适应困难。非真正的精神病,而只是正常人格的变异。依据美国精神病学协会《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DSM-IV,1994),分为十种:偏执型人格、分裂样人格、分裂型人格、反社会型人格、边缘型人格、表演型人格、自恋型人格、回避型人格、依赖型人格、强迫型人格。其显著特点是具有弥漫性和长期性,涉及人格的各个层面,短期难以改变。因介于正常人格与精神病之间,界线不明显而难以判断。常用的划分标准有二:一为统计学标准,假定人格的每一种心理特征呈近似正态分布,则病态人格是正常人格量的变异,由统计学评分结果人为规定界线,在研究中具有一定价值。二为社会学标准,由社会标准人为规定界线,指由其自身人格导致自己痛苦或损害他人,广泛应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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