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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病理学

心理病理学(psychopathology)一译“精神病理学”。医学心理学分支内容。研究心理障碍的表现形式和产生机制。克拉夫特一埃宾1875年最先采用这一名称,并将其发展成系统的学科。主要有描述性心理病理学和病因性心理病理学两个研究分支。前者论述症状和体征的定义和分类,以雅斯贝尔斯为代表:后者探讨病理性症状的产生原因(如遗传、生理和心理因素)和机制,精神分析理论在这一方面起主要作用。希波克拉底已认识到大脑是情绪和精神疾病产生的基础。20世纪由于神经科学的发展,人们试图从中枢神经系统的形态学和组织学改变来解释精神症状的产生机制,但仅在少数几种疾病(如痴呆、记忆障碍)中获得成功。描述性心理病理学的任务是对精神症状和体征作出界定,按特定原则进行分类,如认知障碍(错觉、幻觉、妄想、思维障碍、强迫观念、记忆障碍和痴呆)、情绪障碍(情绪不稳定、焦虑、恐怖、躁狂一抑郁心境和情感迟钝)、意志障碍(活动过度、木僵、强迫行为、性反常行为、动机缺乏),为诊断精神障碍和理解因果关系提供素材,旨在提高症状认识的一致性,并通过问卷来确定和评定病理状态。病因性心理病理学的任务是探讨导致心理障碍的促发因素和易感因素及其发病机制。在这方面,精神分析观点主要探讨早期经历与以后心理异常的关系,强调心理冲突的致病作用:学习理论强调遵循人类行为形成的原则来探讨心理病理现象,从可观察到的行为出发研究学习而来的心理适应特点,并且假设他们与正常行为的机制完全相同,无需强调器质或神经生理特点。近代研究虽遵循原有体系,但研究方法产生明显变化,偏重实验和生物学,较集中的研究课题是心理障碍的发生、发展和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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