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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之疵

五过之疵司法人员在审判中所犯五种过失的弊端。 《尚书·吕刑》提出:“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郑玄注:“官者,曾同居官位也”,即曾经是同僚旧官,亦可解作“畏官威”;“反者,诈反囚辞也”,即用不正当的方法诈骗、诱逼供词,亦可解作“报恩怨”“内者,内亲用事也”,即请托私门,也有作“女谒”(贪女色)解的;“货者,贪赃枉法也”,即贪污受贿,“来者,旧相来也”,即熟人旧友,也有学者认为“来”当作求,谓受人请求。 如司法人员因有此五种情况而在审判过程中偏袒犯罪者,就视若与犯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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