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相分
天人相分关于天人关系问题的一种观点。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相区别和相对立。荀子首先明确提出。《荀子·天论》云:“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修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故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认为自然界有自己运行的规律,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类社会的贫富灾祸也与大自然界没有必然联系,完全由人自己造成,否定天有意志、可以主宰人的命运的观点。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命题,肯定人能认识和利用自然界。唐柳宗元继承并发挥荀子“天人之分”的观点,进一步提出天人“不相预”的天人观。即认为天道与人事各有自己的规律,二者区别严格,互不干预。并强调谋事完全在人,而不必析求于天:“功者自功,祸者自祸,欲望其赏罚者大谬;呼而怨,欲望其哀且仁者,愈大谬矣。”(《天说》)刘禹锡则在同意柳宗元天人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天人“交相胜”、“还相用”。即认为天与人互相争胜而又互相利用,乃世界万事万物的普遍规律。并认为“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天之所能者,生万物也:人之所能者,治万物也。”(《天论上》)正因为天与人处于如此的关系之中,大自然才能加以利用和改造,人类社会也才得以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