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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儿童

特殊儿童(exceptionalchildren,specialchildren)在正常教育环境中,需给予特殊的教育帮助才能充分发展其潜能的儿童。包括缺陷儿童,残疾儿童、行为障碍儿童以及天才儿童。常由生理、心理或社会的原因造成。可具体表现为智力落后、情感紊乱、聋、盲、重听、低视力、言语障碍、学习障碍、肢体畸形、多重障碍等,也可表现为智力超常。不包括某些身体残疾并不特别影响正常学习的儿童。 其具体分类,各国有所不同。英国在1944年的教育法规中将障碍儿童分为10类:盲生,弱视生,聋生,重听生,低于教育水准学生,癫痫学生,不适应学生,肢体残疾学生,语言缺陷学生,身体病弱学生。法国在特殊教育法令中称特殊教育对象为“不适应儿童与青少年”,划定为8类:身体缺陷与慢性疾病者,运动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行为困扰者,智能不足者,社会障碍者,阅读书写障碍者。1975年美国“94一142公法”(《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将残障儿童分为11类:聋,盲,重听,智能不足,多重障碍,肢残,健康问题,严重情绪困扰,特殊学习障碍,言语障碍,视觉障碍。又在1978年的《资优教育法》中将资优儿童分为5类:普通智能,创造力,特殊学业,领导才能,表演与视觉艺术。中国199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将残疾儿童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他残疾8类,在国务院有关特殊教育的文件中,还具体分为盲、低视力、聋、重听、弱智、肢残、学习障碍、情绪障碍等儿童。以上分类不仅基于教育安置的需要,还反映出对特殊儿童的看法与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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