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帮伙
少年犯罪帮伙(gangofjuveniledelinquency)种非道德的、反社会的并有特定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少年犯罪组织形式。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A.K.科恩最初使用“少年犯罪亚文化群”一词。他归纳这种帮伙的行为动机特点:非功利性,即多数犯罪帮伙的少年并非将犯罪作为谋生手段,而将其行为本身作为目的。冲动性的快乐主义、给他人造成困难的破坏主义、反对一切和欲打破一切规章制度的否定主义等,亦可作为其行为动机。其行为特点:(1)丧失主体性。个人的作用在团体中被限制,甚至丧失自我意识,完全被融于团体中,无法采取主动性行为。(2)缺乏判断力。由于情绪、情感上的共鸣,帮伙成员极易冲动,丧失判断和自制力,盲目从众。(3)受暗示性增强。判断力的减弱及缺乏导致轻信、盲从,极易受暗示,往往为帮伙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产生将受暗示的感情和思维转移到直接行为中的倾向,增强行为的破坏性和攻击性。(4)无责任感。因个体行为隐藏于众人中,会产生侥幸心理,同时相信“法不责众”,加之帮伙人数多,使成员感到自身也具有强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