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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宥三赦

三宥三赦《周礼·秋官·司刺》规定的定罪量刑政策。 中国古代运用犯罪心理原理指导司法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有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日遗忘。一赦日幼弱,再赦曰老旄(俗作耄),三赦曰藏愚。”郑玄对“三宥”之法注:“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可见,“不识”是由于观察疏忽、判断失误所导致的犯罪。“遗忘”者,“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这实际上是由于记忆错乱所导致的犯罪。所以,“三宥”之法是要求宽免由于心理原因所引起的过失犯罪。《礼记·曲礼上》对“幼弱”和“老旄”作了解释:“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七十日老,八十九十曰器。”显然,幼弱者的生理和心理都还设有完全发展成熟,老耄者则精神衰退,反应迟钝,老朽昏惑,感官功能降低。藏愚者,是指白痴、呆子等智力低下者以及精神病人。“三赦”之法实际上已涉及年龄与犯罪、精神病与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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