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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形成犯罪类型论

人格形成犯罪类型论(theoryofcriminaltypifi-cationbasedonformationofpersonality)犯罪人分类理论。根据犯罪人人格形成的动态过程和人格特征对犯罪人进行分类。主要有:(1)英国精神分析学家弗里德兰德根据人格的反社会性程度,对违法犯罪少年进行分类:①出于明显的反社会性格而实施犯罪的少年:②反社会性格较弱,因环境压力和无意识冲突导致强烈的情绪压力而犯罪的人:③反社会性格虽弱,却伴有神经症冲突而犯罪的人,如病理性偷窃狂、习惯性偷窃等:④存在反社会性格,并伴有将幻想付诸行动的神经症障碍的犯罪少年。如进行病理性说谎和欺骗犯罪。(2)美国精神病学家R.L.詹金斯和社会学家休伊特结合人格结构与情境决定因素对少年犯罪人进行分类:未被社会化的攻击性少年犯罪人,主要来自下层社会阶层,在充满堕落和邪恶的社区中长大:社会化的少年犯罪人,亦称“假社会化的少年犯罪人”,是犯罪亚文化群的产物:过度压抑性少年犯罪人,在充满紧张和不安的家庭气氛中成长,有受压抑的生活体验,人格结构中充满冲动与压抑间的内心冲突。(3)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赖斯根据自我人格结构特征进行的分类:①自我被统一化的违法少年,出身下层社会,生活在违法行为的多发地区;②自我软弱的违法少年,出身因违反社会价值而受处分的家庭和地区:③超我有缺陷的违法少年,出身下层社会,在情绪异常、不安定的家庭中成长,对社会具有反抗性,不具罪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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