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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冲突犯罪论

群体冲突犯罪论(group-conflicttheoryofcrime)以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解释犯罪原因的犯罪学理论。美国犯罪学家G.B.沃尔德在所著《理论犯罪学》(1958)中提出。 认为群体冲突是群体成员之间或群体之间相互排斥和互不相容的现象;犯罪是在争取社会权力的斗争中为获得或改善群体地位而产生的社会和政治冲突的伴生现象。该理论以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的冲突社会学理论为基础,以社会学中的两个基本假设为前提:(1)人类是群聚动物,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群体中,(2)群体内的行为和群体之间的行为受相互对立的个人和群体利益的制约。这一理论认为,社会由具有各自利益的群体构成:群体因其成员的需要而形成,它们必须满足成员的需要,否则就会解体或消失;群体内部与群体之间因追求的利益与目标相互重叠,且相互竞争,总是相互冲突的。随着群体间冲突的加剧,群体对其成员的吸引力亦加强。群体冲突的结果,或是一个群体的胜利和另一群体的失败,或是双方通过妥协达成平局,并推迟解决冲突的时间。政治是对立群体之间的妥协方式:在民主国家,对立群体之间的冲突通常以制定法律而结束,即胜利的一方通过制定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多数群体有权制定政策、法律,这实际上决定了犯罪是少数群体的成员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违背由多数群体的代表者制定的法律的行为。故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产生犯罪的基本原因。在多数群体或少数群体内部,其成员违背群体利益、削弱群体力量的行为亦被视为犯罪。该理论对冲突理论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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