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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创伤综合征

强奸创伤综合征(rapetraumasyndrome)一译“强奸外伤征候”。妇女遭受强奸或强奸未遂后恢复身心健康过程中的综合心理反应。美国波士顿大学护理学院精神健康护理教授A.W.伯吉斯和社会学家蛋姆斯特龙1974年提出。他们通过对在波士顿市立医院就诊的92名遭受暴力强奸的被害人的研究,证实该综合征的存在,并在合著的《强奸:危机被害人》(1974)中予以论述。该综合征的发展阶段有二:(1)急性期。从遭受强奸后开始,持续数天至数周。在遭受强奸后的最初数小时内,被害人的情绪变化可分为表现式、控制式和混合式三类:表现式是指被害人或哭或笑,流露出恐惧、愤怒、紧张和焦躁心情;控制式是指被害人明显掩饰自己的情绪,表现出冷漠、镇静、疲倦;混合式是指被害人或在最初表现为表现式,后转变为控制式,或相反。此期,被害人亦出现许多身体创伤征候,如睡眠不安、食欲减退、胃疼或恶心,有些是由反抗过程中皮肉损伤所致。(2)重组期。在急性期之后,少则半年,多则长达4年~6年。主要表现为:(1)被害人在各种环境中都感到害怕和恐惧。(2)经常做恶梦或怪梦。(3)正常的社会生活被扰乱。(4)害怕性生活。A,W.伯吉斯和霍姆斯特龙认为,需对强奸被害人进行咨询、劝导,律师应积极支持、鼓励被害人疏泄其郁积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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