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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分泌失调犯罪论

内分泌失调犯罪论(theoryofcrimeduetoendo-crine-disturbance)以行为人内分泌失调解释犯罪行为的犯罪生物学理论。一种生物学化的理论。认为内分泌失调,诸如甲状腺机能亢进、肾上腺皮质激素缺乏和性激素失调等是形成犯罪心理,产生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20世纪后,许多研究者开始探讨内分泌失调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 最早进行此类研究的美国学者伯曼于1921年对纽约州辛辛监狱的250名罪犯及250名纽约市民进行对照调查研究后发现,罪犯的内分泌缺陷或失调是对照组的2倍~3倍,对青少年罪犯的调查亦显示同样结果。伯曼认为,内分泌激素的分泌量与其人格的状况有密切关系,犯罪是由激素分泌失调所致的情绪、情感不稳定的结果。但也有研究者得出不同结果,如1937年莫利奇等在美国“新泽西州青少年之家”所做的研究。该理论迄今仍缺乏可靠证据。较多学者认为,内分泌异常是形成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因素之一,与其他因素交互作用而产生某种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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