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击证言
目击证言(testimonyofeye-witness)亦称"目睹证言”、“视觉证言”。证人对通过视觉器官感知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所作的陈述。最重要的证言。内容包括案件的经过,情节,案犯的人体特征,作案工具、距离、速度、数量、颜色等。影响其可靠性的因素主要有:(1)证人视觉器宫有无缺陷或暂时病变,如近视、散光、色盲、眼部的伤病等:(2)感知时间的长短、光线的强弱、有无障碍物、证人所处的位置;(3)目击对象的特点,如静止或活动、排列有序或无序、数量的多少、速度的快慢、对象和背景的对比度、对象是否奇特事物间有无内在联系等:(4)证人在目击案件发生时的心理状态,如对案件所持态度,有无紧张不安、恐惧惊慌情绪,注意力是否集中等;(5)其他心理因素,如判断力、以往经验的错误补充、错觉和错误假设等;(6)记忆目击案情时的遗忘和变形;(7)陈述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准确性。